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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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5號
原 告 邱政勳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高慧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佳蔚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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