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容忍修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李崇禎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儒鈺等間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
門牌號碼即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7號1樓為施作糞管、
汙水管所需之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
價額即施作糞管、汙水管之費用金額,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
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施作項目、費用等)。如未查報,本
件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
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又本裁定尚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
係先以命原告為補正,前述金額僅係預示若未補正資料後可能核
定之數額,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尚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僅為命補正,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