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借款
SYEV 112年度營小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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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陳秀貞即連敏生之繼承人
連義華即連敏生之繼承人
連益豪即連敏生之繼承人
連峻德即連敏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連敏生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68,227元,及自民國98年1 月1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連敏生之賸
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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