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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53號
原 告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振能
訴訟代理人 張雅萍
林暐晟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以主張以通行鄰地面積公告現值
計算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並據繳納
裁判費1,110元,惟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再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
,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
,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
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
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袋地
,需經由被告所有同段577地號土地通行,並提出先、備位聲
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
價額」核定之,而非以原告所主張通行鄰地面積之公告現值(
或被告聲請鑑定被告土地因原告通行價值減損金額)核定。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原告所有土地如能通行被
告土地所增交易價額若干?(應提出正式之估價資料或聲請送
鑑定),如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10元,尚需補繳16,22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㈢兩造如未於10日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出抗告,而確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則應具狀陳明係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審理或主張應依通常程序審理本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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