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營訴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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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8號
上訴人 黃炎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2,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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