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29號
原 告 林國賢
被 告 旺弘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品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弘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本院支付命令核發而經被告聲明異議
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425,225元(超過上開金額部分已
經本院駁回聲請)核定之,應繳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該金額僅
係暫核定,尚待原告提出準備書狀整理確認請求內容及金額
,如原告提出之訴之聲明有不同之金額需再補繳裁判費)。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整理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得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具體原因事實及理由依據,並檢附相
關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據,應詳細核對金額及日期資料記
載明確)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