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SYEV 113年度營簡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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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42號
原 告 呂智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2 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
618 號卷宗可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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