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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號
原 告 謝林綉綢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一、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下列事項需補正,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有追加被告,
並應按追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應提出送達
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謝買之長男為「謝串」,謝串之次男為「謝漏」,依卷內戶
籍資料,謝漏係於民國53年1月25日死亡(原告誤載為昭和1
5年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被告施新添、施登一、謝月
只、周謝月里外,尚有配偶施修,請提出施修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確認施修是否為謝漏之繼承人,如係繼承人
而為土地共有人,應追加該共有人為被告。
㈡謝買之次男為「謝信」,謝信之長男為「謝萬春」,依卷內
戶籍資料,謝萬春於昭和15年1月27日死亡,死亡時似已絕
戶,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規定,其遺產即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並未歸公,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
人,惟依民法規定,謝萬春似仍無繼承人,故原告是否有依
民法第1178條規定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謝萬春之遺產
管理人?請查明後陳報,並補正當事人適格資料到院。
㈢謝嫌之長男為「楊水象」,楊水象之長男為「楊丁宗」,楊
丁宗於76年2月18日死亡,繼承人除被告楊素彥、楊淑惠、
楊順隆外,尚有其配偶蘇春金,請查明原告何以未列蘇春金
為被告?並敘明當事人適格之理由到院。
㈣謝樟之長女黃謝幼於62年11月30日死亡,其配偶依法亦為繼
承人,應補正黃謝幼之配偶黃清花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查明其配偶是否應為當事人?
㈤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三男為「黃山豬」,黃山豬於97年11月1
0日死亡,其配偶黃李蓮子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黃李
蓮子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㈥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三男黃山豬之長男為「黃等」,黃等於1
08年1月7日死亡,其配偶謝淑令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
謝淑令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㈦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四男為「黃山輝」,黃山輝於102年5月1
7日死亡,其配偶黃林旗說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黃林
旗說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㈧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五男為「黃正男」,黃正男於103年1月6
日死亡,其配偶黃孫香亦為其繼承人之一,應補正黃孫香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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