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請求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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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張和丞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代 表 人 翁培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市○○區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
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改制前臺中縣東勢鎮公所(現改制為輔
助參加人)辦理東勢鎮都市計畫4號道路工程徵收土地案(
下稱系爭徵收案),報由改制前臺中縣政府轉請改制前臺灣
省政府核准徵收重測前坐落改制前臺中縣東勢段下新小段22
9-46地號等多筆土地,漏未徵收位於系爭徵收案範圍內之原
告所有坐落上開小段227-7地號土地(現改編為臺中市東勢
區東新段30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向被告請求補
辦理徵收,為被告責由所屬建設局以112年4月27日局授建新
地字第1120017885號函復略謂:系爭土地辦理徵收時為已開
闢完成道路,並未列入徵收範圍等語,予以拒絕後,乃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應就原告所有上開土地
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經核輔助參加人為上開系爭徵收案之
需用土地機關,有卷附系爭徵收案計畫書、臺灣省政府78年
3月13日府地四字第142642號函、臺中縣政府78年4月7日七
八府地權字第060252號公告等件可按(分見本院卷第261頁
至第266頁、第259頁、第258頁),為明瞭上開原告土地是
否位於系爭徵收案用地範圍及未列入需用土地報請徵收之緣
由,自有命其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
法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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