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13
公用地役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公用地役關係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公用地役關係僅為行政法上行政主體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
予限制之關係,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反射利益
之結果,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主張對該土地有任何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
二、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八七之四六號土地上如附
圖所示綠色部分寬三‧六米(實際位置、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有公用地役
權關係存在(即確認公用地役法律關係成立);其陳述略稱:按私有土地為實際
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之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
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四六五巷八號宅前六米
私設道路及邊側三‧六米現有巷道,於民國六十九年即已存在並供公眾通行,系
爭土地上有公用地役權存在,應堪認定。惟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林其昌卻在供公眾
通行之三米六巷道堆置狗籠、鐵材加工料及設置欄杆圍籬、致妨害公眾通行,原
告自八十五年間起即請求被告依法執行公權力,拆除路障,然被告卻一方面承認
有三米六道路存在。但卻又另否認系爭土地上無存在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致該三米六巷道是否具有公用地役權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是有
起訴請求確認之必要等語。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並無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宋 富 美
法 官 胡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莊 啟 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