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簡字第31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太平市公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
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又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具體
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爰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官書記官 莊 啟 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