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有關稅捐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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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台財訴
字第○八九○○六六六二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許 武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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