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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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李麗珠
李明賢
李詠裕
李明學
李明佳 (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文財
文楠商行即沈文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經
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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