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2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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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葆娟
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葆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葆娟前為告訴人一軸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多以Z軸公司名稱對外招攬生意,故下稱Z軸公司)
之設計助理,其於任職期間因工作能力因素而和Z軸公司之
代表人即林哲緯多有爭執,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
重毀謗之犯意,於離職後之附表所示時間在網路論壇Mobile
01空間設計與裝潢經驗分享討論區,偽裝顧客身分留言對Z
軸公司指摘如附表示之不實內容,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
聞,足以貶損Z軸公司名譽。嗣經林哲緯瀏覽上開網頁後,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有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
之供述、證人林哲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Z軸公
司設計助理蘇可瑄於偵查中之證述、網路論壇Mobile01空間
設計與裝潢經驗分享討論區留言貼文為據。訊據被告固坦承
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網路論壇Mobile01空間設計與裝潢經驗
分享討論區留言對Z軸公司指摘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惟否認
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講的都是事實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討論區留言對Z軸公司指摘如
附表所示之內容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所承認(見偵
卷第25至26頁、第250頁),核與證人林哲緯於警詢、偵訊
證述其在上開討論區發現對Z軸公司之上開留言乙節(見偵
卷第28至30頁、第249頁)相符,且有網路論壇Mobile01空
間設計與裝潢經驗分享討論區留言貼文(見偵卷第63至77頁
、第145至147頁)、Mobile01會員名稱INML資訊(見偵卷第
93頁)、詠勝科技有限公司函(查覆會員名稱INML使用者資
料,見偵卷第33至3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
(二)然查:
1.⑴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正,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正,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
,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
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
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
情形。至於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
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旨,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衡量。
而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
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明知或重大輕率)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
責任(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⑵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
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
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
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
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
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5012號判決同此意旨可參),故言論所指涉當事人之身
分不必然是「公共性」唯一指標,言論本身或涵義也能表達
出公共性,當被害人為私人時,被告所為言論亦能具有公益
性質,蓋「公共性」或「公益性」不見得侷限於全國性政治
或公部門之活動,私人領域或小範圍之社群生活對於當事人
而言,有時同屬「公益」。⑶準此,上揭所謂能證明為真實
者不罰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
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
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
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換言之,至少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
「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
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欠缺誹謗罪之故
意,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
相關刑責,即所謂真實惡意原則,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
責。
2.被告提出淘寶商品一字型把手相片、其自中國大陸購物網站
天貓購買一字型把手過程相關截圖及相片(見偵卷第153頁
、第156頁;本院卷一第55至73頁),核與告訴人公司官方
網站設計案使用一字型把手作品截圖(見本院卷一第75至15
1頁),二者外型、顏色均相似,該一字型把手零件確在中
國大陸購物網站淘寶、天貓等平臺銷售。參以證人林哲緯於
審理時證稱:伊不確定本院卷一第69、71頁相片所示之房屋
裝潢材料,和告訴人公司曾做過的案件時所用之一字型把手
是否同款,但以伊之專業,看起來相似(見本院卷一第256
至257頁)。公司使用這種一字型把手是伊老婆買的,按伊
老婆說的意思,貨源是一個網路賣家,就是在臺灣蝦皮購物
平臺上面買的,成本價不確定(見本院卷一第258至259頁)
。公司貨源來源太廣了,基本上都是在臺灣採購,不管網路
平臺、臺中或外縣市廠商都有可能(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60
頁)。伊等跟蝦皮採購時有無要求賣家提供發票,以供營業
核銷等情,要問伊太太,且在蝦皮採購時沒有問廠商貨源來
自哪裡,若真的有國外才賣之零件,伊等可能會找臺灣之代
理商或代購商去接洽,伊等不會直接與國外廠商接洽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62頁)。可知,證人林哲緯亦認被告購
買之一字型把手,和告訴人公司使用之一字型把手相似,縱
其證稱係自臺灣購物網站蝦皮採購等節為真,商品來源亦可
能係蝦皮購物網站商家自各國進口之材料,且臺灣商家從淘
寶、天貓等中國大陸購物平臺購買商品後,再藉由臺灣蝦皮
網站上架銷售等情,比比皆是,況告訴人未提出向蝦皮商家
購買材料之產地非中國,或曾向商家確認貨源非來自中國等
證據資料,即無法排除告訴人公司材料來源係中國。
3.證人蘇可瑄於偵訊時證稱:伊與被告閒聊時提到淘寶上一字
型把手與告訴人用的貨相似,但伊未和被告講告訴人使用淘
寶貨等語(見偵卷第27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看
過本院卷一第69、71頁相片所示之一字型把手,公司庫存有
長這樣子的把手。伊在和被告某次閒聊過程中,伊有提到在
其他平臺上看到相同一字型把手,但伊未跟被告講過把手是
從淘寶或蝦皮購入,伊也未舉證伊幫公司購入該一字型把手
。伊不記得是在何平臺看到該一字型把手,平臺只是一個販
售的地方,該一字型把手臺灣也有,國外也有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268至271頁)。經提示其偵訊筆錄後,其證稱:當時
偵訊所述沒有騙檢察官。伊未自行調查或詢問其他同事該一
字型把手來源,但伊曾在淘寶看過有賣該一字型把手(見本
院卷一第271至272頁)。告訴人公司所用五金貨源各種都有
,不一定是那個國家。報價單上會寫出來源國家都是偏歐美
國家,不用刻意講中國大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3至274頁
、第277至278頁)。可知證人蘇可瑄於告訴人公司任職時,
曾向被告稱在淘寶購物網站看到同公司款式之一字型把手。
4.再參酌網路論壇Mobile01空間設計與裝潢經驗分享討論區留
言貼文,暱稱「山的境界」在該討論串下發言「與第一家(
即貼文所稱Z軸設計)合作,經驗非常不好,監工助理水準
不如預期,交代處理的修復要提醒再提醒,雙方脾氣都來了
,最後設計師還直接打電話來咆哮業主建議慎選(見偵卷第
63、65頁、第149頁)」;暱稱「社內詞曲」(即告訴人公
司設計案業主黃文聰)在暱稱「山的境界」發言下回應「請
他們設計前有看到這個提醒,但過程中真如這篇提到監工與
保護都很隨便,請的工班技術也不好,交屋後稍微使用就要
東修西修。重要的是交屋後保固是沒有合理,價位稍微高一
點的就會說你是已使用過所以是人為因素造成,並非業主舉
證是非人為因素(見偵卷第65至67頁、第149頁)」。經證
人黃文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宅設計案「天空的院子」是
委託告訴人公司承做,本院卷第69至71頁一字型把手相片和
伊家櫃上拉門使用之把手看起來很像。伊有使用暱稱「社內
詞曲」在網路論壇Mobile01空間設計與裝潢經驗分享討論區
討論之臺中市內設計口袋名單選擇討論串下發言,針對保固
部分、設計缺失即主建物施工部分,監工的部分工班沒有做
好保護,會把放在室內建材毀損,伊站在消費者立場,認為
告訴人公司有監工,更應負這個責任,伊認為告訴人公司監
工品質不好。工班施工時發生把供水、排水的管道鑿穿而導
致漏水,告訴人應該要和工班確認管線圖,而非伊去處理,
伊是消費者非專業人士。木作初貼木皮沒貼好,品質、後面
的修邊、貼工之細膩度與精緻度未達要求,且有木皮隆起剝
落的狀況。系統櫃有開門所用螺絲大小不一,容易脫落,伊
常在鎖螺絲之情形,鉸練在鎖螺絲的過程掉下,整個門片會
掉出來。伊不滿意施工品質,裝潢過程中伊花很多心思在監
工上。告訴人公司在報價時會跟伊講某零件可能是進口,伊
確認的方式是查報價單上記載之型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
2至385頁、第389至394頁、第399頁)。可知告訴人公司之
監工品質和證人黃文聰之期待有落差而有糾紛,網路論壇Mo
bile01暱稱「山的境界」亦不滿意告訴人公司監工之水準,
且告訴人公司曾向證人黃文聰稱某些零件是進口,亦與證人
林哲緯於警詢指稱未曾向客戶說是國外進口等語扞格 。另
證人張智忠(即告訴人公司設計助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負責過昂峰謙若樹設計案,施工過程主要至現場監工者是
伊,但該案工班使用太平洋2.0白點線,和報價給業主之太
平洋線材不同,那次監督時沒發現,後來才發現工班施做材
料和報價上的不同,但工班已經封板,伊事後有和公司回報
此問題,但公司有無向業主說明要看老闆那邊,公司沒有對
伊做處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4至337頁)。可見告訴人公
司設計助理在施做現場監工,工班仍未按報價單所載材料施
做而未補正之情形,且設計助理並未告知業主此節,亦無法
確定告訴人公司是否有向業主說明,獲得業主同意或更改報
價單上之品項等情,而上情諒為被告所知悉。
四、綜上述,被告於上開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非涉及
告訴人公司之私德,仍屬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受公評
,且未逾越合理之範圍。又遑論被告所指摘事件真假,被告
諒係本於主觀上確信為真實之認識而為,難謂有何故意捏造
虛偽事實,或具重大過失或輕率而為。縱被告動機出於報復
其與告訴人公司間之勞資糾紛,遣辭用句亦嫌渲染誇大,惟
此關乎被告個人智識程度高低、修養良窳,與本罪構成要件
無涉。檢察官所指上開證明方法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揆諸上開規定
及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留言者 留言時間 留言內容 1 林葆娟(以暱稱「INML」留言) 111年2月9日22時54分 Z軸很多都是從淘寶買貨,然後跟客戶說是國外進口的,但價錢高得嚇人,殊不知成本超低,老闆也很自以為是,根本不把業主放眼裡的那種,慎選! 2 林葆娟(以暱稱「INML」留言) 111年2月9日23時1分 不推Z軸耶~工程品質超級差的,報價還比其他間貴很多,然後設計助理還超天兵,錯誤百出,樣樣都要業主自己瞻前顧後,如果重來一次絕對不給他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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