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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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原 告 曾健益
被 告 詹雯傑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陳信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
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601、1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曾健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被告詹雯傑、陳信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
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原告所受詐欺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601、1261號刑事案件中
,被告2人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
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自非於
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
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原告對被告陳上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
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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