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55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
書罪與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