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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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
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
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先予說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惠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為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時被告因另案於監執行中,故該判決正本經本院囑託法
務部○○○○○○○○○送達於被告,由被告本人於112年12月28日親
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則上開判決之上訴期
間應自112年12月28日之翌日開始起算上訴不變期間20日,
上訴期間原應於113年1月17日屆滿,然被告於113年1月4日
因執行完畢出監,又被告之住○○○○○○○○區○○路000巷00號,
是加計在途期間後,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月20日屆滿。然而
,被告遲至113年1月26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被告
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本件上訴顯已逾
期,依前所述即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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