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哲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林哲安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⒉被告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
8年6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
為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其提出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
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
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有期徒刑之
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
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
)、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事,綜合判斷
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
,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違反
銀行法犯行,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雖均係故意犯罪,然罪
名、罪質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自難認被
告具有特別之惡性或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有加重
其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前開解釋意旨,爰不予加重其刑。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考
量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卷第41至49頁、111年度
毒偵字第2850號卷第102頁),且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並未
流入市面,尚未實際危害他人,兼衡其教育程度為二、三專
畢業,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有個人戶籍謄本附卷足參,暨
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
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卷第33至35頁),自應依前開
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
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之;另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
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 鑑驗內容 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25包(含包裝袋25個) 抽驗1包,未開封24包 送驗數量:3.1238公克 驗餘數量:2.3015公克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1%;推估檢品25包,檢驗前淨重72.4605公克,檢驗後淨重71.6382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4482號
被 告 林哲安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之63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
C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安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至
108年6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2月7日
晚間7時48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永興街134巷,以新臺幣1萬3
,5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8591
」之成年男子,購買毒咖啡50包(黑色包裝25包: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97.44公克、純度小於1%,指
定鑑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2.3015公克;白色包裝25包:含
第三級毒品成分,總毛重96.39公克、純度小於1%,指定鑑驗
1包,該包驗餘淨重1.4043公克)後持有之。嗣於嗣於110年1
2月7日晚間7時5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北區永興街134巷27號
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哲安於另案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且扣案黑色包裝25包經送
檢驗,確認具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1020042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
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
畢日約2年5月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
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
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黑色包裝25包,併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又被告持有白色包裝25包,顯未合於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處罰規定,應由查獲之行政機
關依法沒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