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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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軒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於111年8月14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更正為「於111年8月24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本案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
理。」查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1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二)查被告前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6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
度上訴字第20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販賣第三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096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1年8月12日假釋出監
,並於111年8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具體指出依卷附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所示,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並已說明前案②與本
案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被
告因前案入監執行,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並因此
與毒品隔絕相當期間,猶未認知毒品之違法性及危害性,
於前案執行完畢後1年內再為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仍欠缺
對法律規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請法院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可認檢察官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已有所主張且符合應有之證明程度。被告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本案犯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執行完畢後,理
應產生警惕,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卻故意再犯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況前案②與本案又同屬毒品案件,顯見被告有一再觸犯同
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認被告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加
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爰依法加重其
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再次漠視法
令禁制而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自我控制之意
志薄弱,並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之作為,對
於他人法益並無具體直接危害,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供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態度,前科素行(見卷附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
狀況(見卷附被告112年7月3日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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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籍股
112年度毒偵字第3527號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
9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9年度上訴字第20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9
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假釋出監,於111
年8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
23日釋放,並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51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3日17時15
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7月3日14時
57分許,為警方偵辦乙○○販賣毒品案件,在臺中市○區○○路0
0號前,逮捕乙○○(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由本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592號、112年度偵字第45106號提
起公訴),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7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為警採尿之事實。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區○○○○○○○○○○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⑴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⑵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⑶矯正簡表 被告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3年內再度施用毒品,涉犯本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被
告因前案入監執行,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並因此與
毒品隔絕相當期間,猶未認知毒品之違法性及危害性,於前
案執行完畢後1年內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仍欠缺對法律規
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
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
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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