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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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泊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泊瑞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黃泊瑞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與梁誌恩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㈢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如屬於接續執行經假釋者,應以假釋
之日期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
,始不發生一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問題。倘假釋時,其中一
罪或數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又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即成立累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下稱前案,刑期起算日期民國108年7月25日,指揮書執畢日
期109年7月24日),後接續執行他案有期徒刑3年、拘役50
日,於110年10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110年10月27日經
核准開始假釋時,前案之執行刑已執行期滿,揆諸前揭說明
,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所涉前案係入監執行完畢,
雖與本案罪質不同,然已足顯示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本案情節,加重最低本
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毒品之禁
令,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對毒品流通及
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35頁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
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58號鑑驗書(偵卷第14
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26
006673號鑑定書(偵卷第143至144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物品
之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
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
收之宣告。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核與本案無關,即不予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FANTASY MAGIC紫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1包 (含包裝袋1個) 驗前淨重2.1381公克,驗餘淨重1.675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58號鑑驗書(偵卷第145頁) ②112年度安保字第1190號編號2 2 毒品咖啡包(黑色小熊包裝) 29包 (含包裝袋29個) 驗前毛重105.02公克,驗前總淨重67.61公克,隨機抽取1包鑑定(內含橘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推估檢品29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6.76公克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26006673號鑑定書(偵卷第143至144頁) ②112年度安保字第1190號編號1 3 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1瓶 驗前淨重1.7406公克,驗餘淨重1.720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58號鑑驗書(偵卷第145頁) ②112年度安保字第1190號編號3 4 K盤 1個 112年度保管字第4399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12年度偵字第29533號
被 告 黃泊瑞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
號
居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泊瑞前因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黃
泊瑞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
不得持有,竟與梁誌恩(所涉毒品罪嫌,另案偵辦)共同基於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112年5
月28日1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前,
共同出資向不詳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1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29包及K盤一個等物而持有之。嗣黃泊瑞與梁誌
恩於112年6月1日11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CB
D時代廣場」前因細故發生肢體衝突,為警據報到場後,當
場扣得渠等2人所有散落地面之愷他命1包(送驗數量淨重1.7
406公克)、黑色小熊包裝毒品咖啡包29包(檢驗前總淨重67.
6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6.76公克)、FAN
TASY MAGIC紫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送驗數量淨重2.1381公
克)及K盤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泊瑞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且經證人梁誌恩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並有上開物品扣案
可資佐證,又扣案毒品經送鑑驗結果,其中愷他命1包經檢
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數量淨重1.7406公克)、FANTAS
Y MAGIC紫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經檢出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送驗數量淨重2.1381
公克)、黑色小熊包裝毒品咖啡包29包均經檢出含有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總淨重67.61公克、4-甲基甲
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6.76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2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58號鑑驗書及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4日刑鑑字第1126006673號鑑
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與梁誌恩就上開犯
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
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
執行完畢日之109年7月24日後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
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
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
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
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毒品愷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30包(詳
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90號扣押物品清單),請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K盤1個,並無
證據證明為供被告犯上開非法持有三級毒品行為所用之物,
爰不併聲請宣告沒收。又被告並未提供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
來源之具體資料,是本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士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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