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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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2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等訊息予周秋
成」之記載補充為「……等訊息予位在臺中市之周秋成」、「
使周秋成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記載補充更正為「
以此方式傳達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之,致周秋成心生恐
懼而生危害於安全」;證據部分補充:「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彥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本案數則訊息之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
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理性之方式
解決糾紛,竟以傳送通訊軟體訊息方式,以加害生命、身體
之事恐嚇告訴人周秋成,使告訴人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亦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
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
可查;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及其
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已與告訴人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確有反省之情
,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849號
被 告 陳彥廷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廷與周秋成之員工間有債務糾紛,陳彥廷要求周秋成幫
忙找員工出來處理未果,竟生心不滿,於民國112年8月20日
上午6時29分許起至同日上午8時許止,在不詳地點,基於恐
嚇之犯意,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不然我跟你一人一把刀。
我死你也死」、「跟我一起死」等訊息予周秋成,使周秋成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
二、案經周秋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彥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間有傳送上開訊息
予告訴人周秋成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伊當時喝醉酒,心情不好,伊是無心的等語。惟上開犯罪事
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無非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彥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順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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