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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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文崇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5「112年6月5日15時
17分許」應更正為「112年6月5日15時35分許」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丙○○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8日施行,
惟本次修正除調整法條用語外,係增訂第6款至第8款,於本
案適用之第1、2款並未修正,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
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之規定。
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
制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犯罪事實一、(四)所
為,則係犯家庭暴力防制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四),係於密接時間內所為,各該舉動
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之,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犯罪事實
一(一)至(四)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110年度家護字
第1844號民事保護令,裁定命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
及騷擾行為,卻一再違反本院保護令,恣意為本案犯罪事實
所載之犯行,漠視公權力,欠缺守法意識,所為實不足取;
且被告前有公共危險、偽造文書之前案,素行欠佳,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且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並有告訴人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參;兼衡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危害程度、暨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與家庭
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一)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二)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三)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四)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9665號
被 告 丙○○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係乙○○之同居男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前因曾對乙○○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11
年1月1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844號裁定核發民事保護令,
命令丙○○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
行為,有效期間2年。詎丙○○於同年月22日經警員告知上開
保護令主文內容,已知悉上揭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
護令之犯意,於前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111年5月31日12時43分許,在渠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同居住處,毆打乙○○,致乙○○受有左側顳部挫傷、左
手紅痕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提出告訴),以此方式對乙○○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前開保護令。
㈡於111年7月14日23時47分許,在前揭住處,徒手毆打乙○○(
傷害部分未據提出告訴),以此方式對乙○○實施家庭暴 力
行為而違反前開保護令。
㈢於111年7月16日2時30分許,在前揭住處,徒手毆打乙○○,致
乙○○受有雙上肢多處擦挫傷併瘀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提
出告訴),以此方式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前開保
護令。
㈣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聯繫乙○○,欲要求乙○
○撤回傷害刑事告訴,以此方式對乙○○為騷擾行為而違反前開
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乙○○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家護字第184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
手機畫面擷圖、傷勢照片、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亞洲
大學附屬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2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
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就犯罪事實欄㈣所為,係犯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被告於附表所
示時間接續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
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
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違反保
護令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君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1 112年6月3日10時21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2 112年6月3日13時23分許 3 112年6月5日13時23分許 4 112年6月5日15時17分許 5 112年6月5日15時17分許 6 112年6月5日16時12分許 7 112年6月5日16時49分許 8 112年6月5日18時35分許 9 112年6月5日19時11分許 10 112年6月6日20時42分許 11 112年6月6日20時43分許 12 112年6月6日21時9分許 13 112年6月6日21時24分許 14 112年6月6日22時許 15 112年6月7日16時許 16 112年6月9日18時13分許 17 112年6月6日18時25分許 18 112年6月13日2時4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語音訊息予乙○○ 19 112年6月13日2時51分許 20 112年6月13日2時5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21 112年6月13日3時21分許 22 112年6月13日3時22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23 112年6月13日3時2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24 112年6月13日13時50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25 112年6月14日1時1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以後不會再打給你了,神經病,整個晚上都在家裡,你神經病喔」之語音訊息予乙○○ 26 112年6月15日1時5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27 112年6月15日1時51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28 112年6月15日2時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29 112年6月18日23時53分許 30 112年6月19日1時42分許 31 112年6月19日13時47分許 32 112年6月19日19時3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語音訊息予乙○○ 33 112年6月19日20時2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34 112年6月19日21時56分許 35 112年6月19日23時21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36 112年6月19日23時38分許 37 112年6月23日11時19分許 38 112年6月23日11時3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語音訊息予乙○○ 39 112年6月23日12時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40 112年6月23日12時7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41 112年6月23日14時57分許 42 112年6月23日22時3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語音訊息予乙○○ 43 112年6月25日14時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撤銷對我的告訴,我就原諒你」之語音訊息予乙○○ 44 112年6月25日15時12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45 112年6月26日4時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語音訊息予乙○○ 46 112年6月26日4時20分許 47 112年6月26日4時43分許 48 112年6月26日4時4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乙○○ 49 112年6月27日0時16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 50 112年7月1日23時29分許 51 112年7月1日23時50分許 52 112年7月1日23時54分許 53 112年7月2日0時12分許 54 112年7月2日2時10分許 55 112年7月2日22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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