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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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21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013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郭育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
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育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卡利
賭博網站」、「SUPER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就上開犯行,具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民國110年8
、9月間起至111年10月底止,提供「卡利賭博網站」、「SU
PER賭博網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而藉此牟利
,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在刑法
評價上,應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即為本院審理之範圍,附
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提供賭博網站聚眾賭博,從中
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
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
「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本案被告代理經營「卡利賭博網站」、「SUPER賭博網站」
之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萬多元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
供陳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13號卷
第21頁),乃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罪疑惟輕原則,應
認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宏昌移送併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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