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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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文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並經告訴人謝羽柔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3
年2月22日本院審理期日當庭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03至10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284號
被 告 詹文傑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文傑(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
年11月21日11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沿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往新福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
4段與振福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
,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
同向前方謝羽柔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駛至前開交岔路口,詹文傑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前
車頭自後方撞及謝羽柔所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車身,
致謝羽柔受有右側腳踝部扭傷之傷害。
二、案經謝羽柔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詹文傑於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詹文傑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當時後方有機車按喇叭超越我的車前,我好像也有按喇叭,對方機車就突然停下,我也緊急煞車,我感覺到有輕微碰撞到對方的機車,對方騎士轉過頭來大聲指責我,我看她機車沒倒,人還在機車上,我看她沒什麼事,就離開了等語。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經本署勘驗案發時之路口監視器畫面,告訴人機車騎乘在前,被告自用小客車駕駛在後,告訴人機車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難認告訴人有何緊急煞車之必要,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2 告訴人謝羽柔於警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 1.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事實。 2.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案發後車損、機車、自用小客車相對位置等事實。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詹文傑有後車與前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之肇事原因。 5 賢德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監視器錄影光碟、本署勘驗筆錄及監視器截圖照片 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
二、核被告詹文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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