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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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崧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
95號、第30596號),本件業經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
並訂113年3月11日宣判,茲查本案就代行告訴人是否有撤回告權
限尚有適用疑義,爰命再開辯論,並訂113年3月6日16時20分於
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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