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春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3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和解成立並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夙股
111年度偵字第53740號
被 告 魏春宇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春宇於民國111年4月9日上午7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3段慢車道
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3段與中山路3段305巷交岔路口
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向左偏駛欲駛入中山路3段305巷,適有黃國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左後方直駛而
至,亦疏未注意超速行駛,因避煞不及,而與魏春宇所騎乘
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國書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手
部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右
側足部擦傷、左側足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黃國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魏春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黃國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⑸現場及車輛照片16張。 ⑹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1張。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 4 告訴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
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