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5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清
輔 佐 人 蘇思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朝清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
許,無照(因年齡高遭吊銷)騎乘牌照號碼JFE-297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太平路,由太平二十街往長億路
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太平十五街之交岔路口前,原應自左
側超車及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
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前
車右側緊貼超車。適左前方告訴人姚伊靜騎乘牌照號碼089-
NWF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相同道路,由相同方向,行駛至該
處遭被告超車,其機車右側車身與被告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
撞,致雙方人車倒地,被告機車向前滑行碰撞由屈美霖停放
路旁之牌照號碼NBP-5919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因此受有
雙側手部擦挫傷、左側腕部擦挫傷、雙側膝部擦挫傷、右側
髖部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公訴意旨誤載為第1款)、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