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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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宥升
林忠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4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忠棋、王宥升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
○街00號1樓禾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晨公司)之負責人及
工程人員,被告林忠棋對被告王宥升負有監督義務。緣無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無敵公司)向交通部通路總局第二
區養護工程處承包該處111年度交通控制設施維護改善工程
,再轉包予禾晨公司,被告林忠棋因而指派被告王宥升於民
國111年6月15日晚上8時46分許,駕駛禾晨公司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臺中市霧峰區中投公路11.8
公里處,將該車停放在內側車道,更換設於中央分隔帶之車
輛偵測器。詎被告林忠棋、王宥升本應注意道路因施工、養
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
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
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僅由被告王宥升在所停放車輛後方
40公尺處擺設4個交通錐,未依規定在距離所停放車輛10至1
00公尺處設置具反光性能之標誌車,並設置閃光警告燈號。
適告訴人邢一全於同日21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中投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貿然前行,告訴人所駕車輛之左前車頭遂撞上被
告王宥升所停放上開車輛之右後車尾,告訴人因此受有左側
遠端鎖骨骨折、左側脛骨平臺骨折、鼻骨骨折等傷害。因認
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林忠棋
與告訴人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000年0月0日出具聲請
撤回告訴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
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9至6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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