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9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建恩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0日上
午9時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
區梅亭街由益華街往梅亭東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北區梅亭東
街近北屯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及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適案外人賴宥任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
告訴人李曉惠,沿臺中市北區梅亭東街由育強街往梅亭街方向
行駛,行經梅亭東街與北屯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北屯路往三民路3段方
向行駛時,因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李曉惠因而受
有右第四近端趾骨骨折、右腳撕裂傷2公分及右下肢多處擦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盧建恩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案被告盧建恩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
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李曉惠與被告成立和解,且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