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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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澤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99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澤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澤恩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交易
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2年2月24日
執行完畢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前案所犯
之罪與本案相同,可見前案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
應力顯然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尚有3次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復斟酌其本案酒
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經警測得之呼氣
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0毫克,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
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兼衡其自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登股
112年度偵字第49972號
被 告 詹澤恩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澤恩前有5次公共危險犯行,最末次,於民國110年間,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於112年2月24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自112年9月28日8時許起至同日11時3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2瓶後,竟不顧大眾通行車
之安全,仍於同日13時45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53分許,行經臺中市西
屯區福雅路與西林巷口,因面帶酒容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
甚濃,遂對詹澤恩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澤恩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駕籍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
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
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
侵害結果均相同,其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
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
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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