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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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琪
指定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4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琪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雅琪未領有駕駛執照,於民國000年0
0月0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
中市大里區美群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2時許,
行經美群路、美群路155巷交岔路口欲左轉往美群路155巷行
駛時,本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
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吳雅琪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
闖越紅燈左轉。適告訴人陳玥涵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美群路155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行經該
交岔路口,見狀閃避急煞不及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陳玥
涵受有左大腿挫傷、右手、左膝、左手肘、左足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
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道路交通管理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前
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2年4月24日在本
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3年1月13日具狀撤回
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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