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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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2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關於戴清宏所犯過失傷害部分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此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清宏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9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姚木松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後達成調解,告訴人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撤回
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故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過
失傷害犯行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
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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