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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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念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3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代號00000000號之女子(
真實姓名詳卷,以下簡稱A女)為朋友及客戶關係,緣告訴
人A女於民國112年2月3日因故須搬離原住處,被告丙○○表示
願意提供其位於雲林縣○○市○○○路0000號之租屋處供A女暫住
,被告丙○○於A女暫住上開租屋處期間期間即曾對A女有性行
為暗示之口頭邀約,惟均遭A女明確拒絕,然被告丙○○竟基
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2年2月5日1時許,違反A女之意願
,趁A女在床上側躺休憩時,以其雙手從背後伸入A女上衣內
,並以雙手分別抓捏A女之乳房及乳頭而為猥褻行為得逞,A
女當下奮力抵抗掙脫丙○○後,並出言喝叱、制止丙○○,丙○○
始行作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
訴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
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
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
,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
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
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
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
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
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
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
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
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
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95年度第60
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為上開犯行,主要係依據告訴人A
女於偵查時之證述內容為主要論據。本院訊據被告堅決否認
曾對A女實施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事實及罪名,起訴書所載內容並非真實狀況,伊與A女確
實一起睡在床上,但那張床是單人床很窄,伊只有翻身時會
碰到A女,並沒把手伸到A女衣服裡面摸她的身體,且A女當
時是側躺緊貼著床,伊的雙手要如何伸到前面去摸,另告A
女當時是側躺,伊要如何將雙手伸去抱她,且A女說時間有1
分鐘,怎麼可能1分鐘時間A女都不反抗等語(見本院卷第40
、70、200、221頁)。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在告訴人A女
側躺的情況下,實難想像被告如何從後方伸入A女的衣服去
碰觸A女的胸部,且依A女自己陳述,當被告碰觸到其胸部時
,她當下的反應是直接從床上跳起來,此又與A女所說被告
碰觸其胸部時間長達1分鐘有所不符等語(見本院卷第221頁
)。經查:
1.公訴意旨指訴被告強制猥褻犯行,除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之
證述外,尚乏其他證據得為補強,尤其A女指稱之犯罪事實
,即大約在112年2月5日凌晨1點,伊已經累到體力不支躺在
床上,當時伊半側躺在床上,被告從伊背後將伊撐起來,再
用兩手伸入伊的衣服,隔著內衣用力抓捏伊的乳房跟乳頭,
伊直接從床上跳起來,被告抓捏乳房跟乳頭的時間差不多1
分鐘,被告抓捏時伊一直掙扎要起身,被告沒有再繼續,是
因為伊有喝斥被告才停止動作等語(見偵卷第74頁),經本
院當庭勘驗當次偵查程序之對話內容,亦確有「檢察官:好
,妳再講一下,大概在妳說2月5號已經凌晨1點,A女:1點
,檢察官:妳當時妳的位置在哪裡?床上?妳先講下妳人的
位置在哪裡?是在床上還是在哪邊?A女:我人已經累到沒
有辦法...,我體力不支了,我整個人躺在床上,他突然的(
做用雙手向前環抱的動作),檢察官:好,等一下,A女:
用力,檢察官:好,再來,A女:他突然兩手用力的(做用雙
手向前環抱的動作)環繞抓住我的胸部,檢察官:妳可以再
、妳當時躺在床上?側躺嗎?A女:(A女身體向右轉面向牆
壁,以雙手往牆壁方向比劃了幾次往前抱的動作)這樣子他
在中間,他就伸進去啊,檢察官:好,妳是側躺,A女:因
為我,檢察官:比如說妳是正躺還是側躺?(以手掌比劃示
範),A女:算側躺,檢察官:然後妳說他是從妳背後,A女
:對,趁我不注意,檢察官:他是突然到床上,然後手再,
A女:對,檢察官:就是有點把妳撐起來,然後過去,然後
抓妳乳房這樣?A女:對,檢察官:就把妳撐起來,然後再
用兩手就是抓妳的胸部,然後,A女:乳頭,檢察官:當時
妳、他是外面抓?還是有、像有些人他們是伸進去?回想一
下,檢察官:我意思是說,他抓是伸進去抓?還是直接從(
手摸著胸部),A女:伸進去抓,檢察官:伸進去衣服裡面
哦?A女:對,檢察官:妳當時內衣還穿著嘛?女:穿著,
檢察官:那他是怎麼樣?A女:(用雙方在自己胸前有以手
指捏的動作)這樣,檢察官:妳說捏乳頭這個他是隔著內衣
捏?還是,A女:隔著內衣就捏得到了,檢察官:捏到,好
,他就是伸入妳的衣服隔著內衣,然後抓握、就是抓揑妳的
乳房跟乳頭?A女:對。A女:我就是說我真的已經有點氣到
說哦,陳大哥,你踩到我的底線了,檢察官:我跟他說你踩
到我的底線了,然後呢?妳剛跟他說妳在,不好意思,他這
樣用妳,妳是有把他推開嗎?A女:我直接從床上跳起來了
,檢察官:我當時我直接從床上跳起來,A女:我說你真的
踩到我的底線了,檢察官:然後跟他說「你已經踩到我的底
線了」,然後呢,妳還有再講後面的,妳說,妳有跟他講說
「如果你再進一步看看,我絕對不饒你」?A女:有。檢察
官:我們會依照證據來認定,我問一下哦,我想要瞭解一下
,他抓捏胸部的時間大概多久?從開始有抓、捏,A女:差
不多1分鐘」等情(見本院卷第211至214頁),堪認A女確有
為上開證述內容之話語。
2.果如A女所稱被告係趁其在床上側躺時,以雙手從A女背後伸
入A女上衣內,並以雙手分別抓捏A女之乳房及乳頭而為猥褻
行為,然審酌實情,被告一手繞過A女身體上方抓捏A女之乳
房及乳頭,另一手則繞過A女身體下方,係遭A女身體壓住之
情況下,環繞至A女胸前抓捏A女之乳房與乳頭,明顯與物理
力之實施有所不符。再者,果被告係於A女側躺後方,分自A
女身體上、下方,雙手環繞並抓捏A女乳房及乳頭,以當時
雙方之對應位置與姿勢,A女實可即時掙脫,何以會有A女所
稱其已加以反抗,被告仍抓捏其乳房及乳頭達1分鐘之情事
?此等指述內容,明顯不符常理。
3.告訴人A女雖另提出其與證人丁○○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
偵卷第31至45頁),然觀諸該對話內容,多係A女自己所為
陳述,仍屬告訴人重覆性之指述,尚難認具補強證據之性質
,在此等情況下,被告既已否認其犯行,是單依告訴人片面
且不盡合乎常理之指訴,依罪疑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法律原
則,恐難據此率為被告實施上開強制猥褻犯罪行為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25條第1項強制猥褻犯
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
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犯行,本案既存有合
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乙○○、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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