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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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501號、第1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領有身心障礙第2類重度證明手冊
,而AB000-A11134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甘霖
基金會之社工,乙○○為A女服務之對象,於民國111年11月21
日16時許,A女獨自至乙○○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住處進行訪視時,乙○○竟以眼盲無法視物為由,要求A女將
手腕借給其攙扶,A女應允後,乙○○卻直接撫摸A女之右手手
指、虎口及手掌,且持續用左手抓著A女之右手臂揉掐,A女
見狀掙脫,詎乙○○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趁2人坐在沙發
時,因A女坐離乙○○尚有一段距離,即用左手揮動確認A女與
其之差距,此時有觸碰到A女之右邊肩膀、手臂及胸部,之
後乙○○用力拍擊其沙發左邊之位置,示意A女靠近並坐下,A
女不得已入座在乙○○之左邊,乙○○隨即牽住A女之手腕,撫
摸A女之手背、手掌,之後再強行拉著A女之手放在其生殖器
(隔著外褲)約3秒,A女見狀趕緊抽手,但乙○○持續拉住A
女之手,A女亦持續抗拒,後乙○○向A女稱:「做我老婆、我
喜歡你、我要你」、「我選定你了,就現在來做」、「我們
現在來親親」等語,再以其左手握住A之右手並強拉過去,
要親吻A女,並將A女推倒在沙發,惟A女閃躲而未親到,但
乙○○將其身體壓在A女之上半身,乙○○之手部亦有碰觸到A女
之胸部,乙○○以此方式滿足自己之性慾。俟A女見狀趁機自
左邊滾落沙發,並藉機持手機躲避至廁所,聯繫其同事AB00
0-H11134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告知其發生
何狀況後,並與B女達成合意,假意在乙○○面前以擴音通話
方式,佯稱有另一個案需訪視故要離開,乙○○雖持續要求A
女相陪,惟A女堅持離開,乙○○方開啟門鎖讓A女離去,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強制猥褻罪等語。
二、按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而犯強制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
行為人基於滿足自身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
方法所為,且就行為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
、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
行為而言;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
,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
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行為。就上開二罪名,前者係以他人作性主體為洩慾
之工具,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
之對象,並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而就所侵害之法益,前
者係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
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妨害性意思之自由之程度,僅破壞被
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
和狀態。至違反意願而犯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
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然前者非僅短暫干擾,且須已影響被
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
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兩者實有不同(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判決意
旨參照)。也因此,當可從:1.行為人主觀目的究係以被害
人為自身洩慾之工具,藉以滿足自身性慾,或係以騷擾、調
戲被害人為目的,並無藉此完全滿足自身之性慾;2.以行為
所需時間,究係需耗費一定時間、具有延時性特徵,或係短
暫性、偷襲性,在短暫時間發生並結束;3.以行為人所造成
之結果,係已達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或尚未達剝
奪被害人性意思自由權之程度,然已干擾、破壞所應享有關
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和平狀態;4.以行為之客觀
面觀察,其本質上係具有猥褻屬性、客觀上亦能引起他人之
性慾,或係因行為瞬間即逝,情節相對輕微,未必引起他人
之性慾等事項,藉以區別刑法之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制法
之性騷擾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趁A女入座在被告之左邊,隨即牽住A
女之手腕,撫摸A女之手背、手掌,之後再強行拉著A女之手
放在其生殖器(隔著外褲)約3秒,A女見狀趕緊抽手,但被
告乙○○持續拉住A女之手,A女亦持續抗拒,後被告乙○○向A
女稱:「做我老婆、我喜歡你、我要你」、「我選定你了,
就現在來做」、「我們現在來親親」等語,再以其左手握住
A之右手並強拉過去,要親吻A女,並將A女推倒在沙發,惟A
女閃躲而未親到,但被告乙○○將其身體壓在A女之上半身,
被告乙○○之手部亦有碰觸到A女之胸部,被告乙○○以此方式
滿足自己之性慾等情,因認被告乙○○應成立刑法之強制猥褻
罪。本院為期查明事發過程,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分別進
行現場監視器影像勘驗程序,有勘驗筆錄2份在卷為憑(見
本院卷第112、164頁),過程中固有被告與A女在沙發上聊
天,被告將A女的手牽起放在左邊大腿上,被告並以左手從A
女的右肩往下按下來,並稱:「你很有肉」,A女稱:「我
有在重訓,現在年輕人都喜歡做重訓」,被告稱:「做我的
老婆好嗎?(台語)」,被告身體傾向A女並用雙手環住A女
肩膀,並作勢要親吻A女,A女往沙發後倒去閃避,被告繼續
往A女方向靠去,A女不斷稱:「不行、不行」(有笑聲),
被告並不斷用手拽著A女的手臂,A女稱:「我是來跟你關心
的」,後A女稱要去廁所,被告放開A女的手,A女即前往廁
所等情。依監視器影像所載,上開對話與行為,始自於16時
42分55秒而於16時43分40秒結束,全部時間歷時55秒,再就
最主要之爭執點,即被告究有無拉A女之手放在自身生殖器
上之動作,經一再勘驗後,檢察官表示經勘驗影片後認為並
沒有這個動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64頁),辯護人表示從影
片43分10秒的動作,實在看不出A女之手有觸碰到被告生殖
器,也看不出被告有拉A女去撫摸生殖器等語(見本院卷第1
65頁),告訴人代理人則稱在43分10秒時,認為被告確實有
把A女的手往褲檔部位,這部分請合議庭依法判斷等語(見
本院卷第165頁)。依監視器影像所示,被告固有對A女為摟
抱、作勢親吻、說出「做我的老婆好嗎?(台語)」之話語
與動作,然並無拉A女之手放在自身生殖器上之動作,審酌
上開過程歷時55秒鐘,實難認被告已對於A女之性意思形成
、決定之自由達到妨害之程度,亦難認被告係具有實施猥褻
行為以滿足自身性慾之主觀意念,依罪疑唯輕應作有利被告
認定之原則,應認上開行為係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同法第2條所稱性騷擾罪之範疇。
四、上開公訴意旨指述之犯罪事實,本院既已認定應係成立性騷
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罪,而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
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3款亦有明文。經查,就公訴意旨指述之犯罪事實,告
訴代理人業於本院112年11月21日之調解程序筆錄中敘明「
於相對人依調解程序筆錄內容給付完畢後,聲請人同意具狀
撤回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侵訴字第163號案件之告訴乃論罪部
分之刑事告訴,非告訴乃論罪部分,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倘相對人符合緩刑之要件,同意法官給予相對人緩刑之宣
告」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後被告依調解程序筆錄履行
給付義務完成,亦有被告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112年12月12
日匯款新臺幣35萬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125至126頁),且告訴人再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撤
回告訴,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頁
),此部分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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