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韋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9
81號、第34511號、第35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韋滔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韋滔、李長樺、李家祥(被告李長樺
、李家祥由本院通緝中)3人與其他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話
務、車手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賴韋滔於民國000年00月間,招攬被告
李家祥、李長樺一同擔任車手下游後,被告賴韋滔嗣持續擔
任「控臺」而透過手機通訊軟體群組指揮被告李家祥、李長
樺行動;被告李家祥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予被告李長樺後
,由被告李長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
集團話務成員先前去電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入之金
錢,被告李長樺提款後將現金交給被告李家祥,被告李家祥
再轉交給上手「老K」,渠等乃以此方式共同取得詐欺取財
所得之資金,並藉由即時提款且層層轉手現金之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使難以追回(各起犯罪事實如
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7部分,被告李家祥該起詐欺、
洗錢罪嫌,已另案起訴,現另案審理中,被告李家祥該起犯
行非本案起訴範圍)。因認被告賴韋滔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
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賴韋滔涉犯上揭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嫌,無非係以共犯即同案被告李長樺、李家祥於警詢中
之供述,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附
表所示各個「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李長樺提款過程
監視器照片、被告李長樺外觀照片、告訴人鍾廣、廖椿育、
彭禧薷提出之手機轉帳照片等為其論罪之依據。而訊據被告
賴韋滔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
:伊沒參與本案犯行,伊不認識李長樺、李家祥等語(見本
院卷第367頁)。
四、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確有於附表所載之匯款時間,因遭詐欺
集團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再由同案被告李家祥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予被告李長樺,
由被告李長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至
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款金額後,將
提領之現金交給被告李家祥,被告李家祥再轉交給詐欺集團
上手綽號「老K」之人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李長樺、李家祥
分別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112年度偵字第14981號卷第138
至145、148至155、166至172頁、警卷第4至8頁、112年度偵
字第34511號卷第102至10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閻婉妮、黃鈺維、蘇鈺涵、黃慈欣、詹淵理、被害人于
睿紘、李雅雪、告訴人柯靜婷、陳眉瑄、被害人賴品妤、告
訴人劉力維、陳香維、王志宏、蔡欣霓、賴舜平、被害人洪
永昌、告訴人鍾廣、廖椿育、彭禧薷、陳慕凌分別於警詢時
證述遭詐騙匯款情節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14981號卷第18
1至182、191至192、195至196、203至207、217至224、229
至230、235至238、243至247、251至252、255至257、261至
266頁、112年度偵字第34511號卷第195至196、205至208、2
17至223、239至241、247至248頁、警卷第25至30、37至39
、49至52、59至61頁),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閻婉妮
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鈺維報案資料(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蘇鈺涵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
人黃慈欣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詹淵理報案資
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于睿紘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被害人李雅雪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柯
靜婷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眉瑄報案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被害人賴品妤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劉力維報案資料(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000年00月00
日下列地點及附近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40張(⑴南屯郵局18
時32分許、18時53分許、19時11分許、⑵OK超商向心南門市1
9時3分許、⑶全家超商墩惠店19時24分許、⑷全聯超市惠文門
市19時33分許、⑸全家超商圓滿門市19時44分許、⑹IKEA臺中
店19時51分許、⑺向上郵局20時許、⑻中國信託惠中簡易分行
20時3分許、⑼統一超商瑞陽門市20時27分許、⑽全家超商大
河門市20時38分許、⑾全家超商黎明店21時7分許)、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儲字第1110996681號函所附
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變更基本資
料及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11年12月7日一
中壢字第316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及
交易明細、臺中商業銀行111年12月13日中業執字第1110042
549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及匯入匯
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第一商業
銀行小港分行111年12月6日一小港字第198號函所附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存摺存款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表、印鑑掛失暨更換印鑑申請書兼登錄單、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
112年度偵字第14981號卷第99至100、185至189、193、197
至198、215、225至227、231至233、239至242、249至250、
253、259至260、269至307、309至327、329至341、343至36
5、367至395、399頁)、員警職務報告1份、000年00月00日
下列地點及附近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20張(⑴18時58分許合
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⑵19時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原店
、⑶19時15分許北屯郵局、⑷19時23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
屯分行、⑸19時28分許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⑹21時3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昌盛店)、被告李長樺遭拘提到案照片2
張、告訴人陳香維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其匯入之人頭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
王志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其匯入之人頭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福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單)、告
訴人蔡欣霓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其匯入之人頭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松江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單)、告
訴人賴舜平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洪永昌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
(見112年度偵字第34511號卷第91至92、172至191、193、1
97至199、201至204、209至212、215、225至237、243至246
、249至251、253至255頁)、111年11月23日監視器影像翻
拍照片6張(⑴18時43分許臺南東寧郵局、⑵19時52分許安泰
銀行臺南分行、⑶21時12分許統一超商福耀門市)、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儲字第1111226770號函所附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單、臺灣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批
次查詢、告訴人鍾廣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匯款交易明
細截圖2張)、告訴人廖椿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匯款交
易明細截圖2張、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告訴人彭禧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匯款交易明細、與詐
騙集團成員間通話紀錄截圖3張)、告訴人陳慕凌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9至11、13至19、21至23、31至36
、41至48、53至58、63至66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
,先堪予認定。然此部分事實,僅足證明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確有因遭詐欺集團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
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李家祥將人
頭帳戶提款卡交付予被告李長樺,由被告李長樺持人頭帳戶
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
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款金額後,將提領之現金交給被告李家
祥,被告李家祥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手綽號「老K」之人之
情事,尚無法據此即逕以推認被告賴韋滔有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招攬同案被告李家祥、李長樺一同擔任車手下游,並擔
任「控臺」而透過手機通訊軟體群組指揮同案被告李家祥、
李長樺行動之工作,而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
行。
㈡又被告賴韋滔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始終
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見112年度偵字第14981號卷
第110至117、120至122、454頁、112年度偵字第34511號卷
第1116至117頁、本院卷第347、367頁)。同案被告李長樺
固於警詢時供稱:伊的另一名詐欺上游賴韋滔用通訊軟體Te
legram跟伊講提款卡的密碼,提款卡每次攻擊完後,便依照
詐欺上游賴韋滔指示,把提款卡和錢交給李家祥,伊大概11
1年11月初加入的,是賴韋滔介紹工作給伊,伊聽從賴韋滔
的指揮,與賴韋滔是朋友關係,大約111年10月底喝酒認識
的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14981號卷第143、144、151、153
頁);同案被告李家祥於警詢時供稱:「天生」的真實姓名
是賴韋滔,伊和李長樺都是聽從控台「天生」的指示行動,
伊大約111年10月初加入的,是賴韋滔找伊來做詐欺的等語
(見112年度偵字第14981號卷第168、169、171頁)。然按
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蓋被告所以自白,其動機頗為複雜,尤其
共同被告之自白涉及他人共犯者,刑法中僅少數犯罪對共同
正犯加重其刑,其他犯罪並不加重處罰,則共犯承認他人共
同犯罪,對於自白之被告而言,不僅毫無不利可言,反而可
以分散責任,為減輕自己之罪責,不免指控他人為主犯,而
其本人為從犯或事後共犯,以逃避或減輕應負之刑責,在此
情形之下,共同被告在其自白時指控他人為共犯,並非不可
想像,故共同被告之自白更應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自白真
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71號判決參照)。本案除共
犯李長樺、李家祥上開未經對質詰問之供述外,公訴人並未
舉其他證據補強共犯李長樺、李家祥上開供述,而擔保共犯
李長樺、李家祥所述之真實性,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自難僅憑共犯李長樺、李家祥2人片面之所述,在無其他
任何補強證據佐證下,遽予認定被告賴韋滔確有與李長樺、
李家祥共同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
㈢另被告賴韋滔因涉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與李長樺、李家祥及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相同情節共同詐騙其他被害人,而
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3054號 、第
24789號 、第27485號 、第1033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40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67 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7至339頁)
,是被告賴韋滔是否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及一般
洗錢犯行,顯非無疑。
五、綜上所述,本案尚難僅憑共犯李長樺、李家祥2人片面之所
述,在無其他任何補強證據佐證下,遽予認定被告賴韋滔確
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且公訴人指
訴被告賴韋滔涉犯上開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賴韋滔有罪之確信。此外,本
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
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賴韋滔有公訴人所指上開之犯行,
既不能證明被告賴韋滔犯罪,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
告賴韋滔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 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原因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閻婉妮 詐騙集團假冒臺南仙湖農場謊稱需解除重覆付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22分、晚間7時0分、8分 49931、99129、40108 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32分(以上提款自第1個帳戶)、晚間7時13分、34分、35分(以上提款自第2個帳戶)、晚間7時44分、45分(以上提款自第3個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郵局」(前2筆)、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惠文門市」(第3、4筆)、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圓滿門市」(末2筆) 49000、60000、20000x4筆 2 黃鈺維 詐騙集團假冒BOOKING訂房網,謊稱誤設成高級會員需解除定期付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42分 42011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5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郵局」 60000 3 蘇鈺涵 詐騙集團假冒世界展望會謊稱需解除定期捐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51分 29985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2分、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向心南門市」 20000、10000 4 黃慈欣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誤設成高級會員需解除定期付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53分、7時1分、15分、29分 49985、38000、12000、2998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末2筆)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58分(以上提款自第1個帳戶)、晚間7時11分(以上提款自第2個帳戶)、晚間7時46分、46分、51分(以上提款自第3個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郵局」(前2筆)、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圓滿門市」(第3、4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IKEA家俱臺中店」 49000、38000、20000、2000、20000 5 詹淵理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54分、56分、9時0分 18985、30000、9877 000-00000000000(前2筆)、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24分、25分、晚間9時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墩惠門市」(前2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黎明門市」(第3筆) 20000、20000、10000 6 于睿綋 (未提告)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6時57分、7時21分 29989、898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26分、8時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墩惠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20000、20000 7 李雅雪(未提告)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虛構訂單之付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7分、17分、22分、24分 20989、29068、9008、16123 000-00000000000(第1筆)、000-0000000000000(末3筆)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27分、28分(以上提款自第1個帳戶)、晚間8時0分、4分(以上提款自第2個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墩惠門市」(前2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惠中簡易分行」 20000、19000、20000、20000 8 柯靜婷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36分、38分 12998、15998 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5分、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惠中簡易分行」 20000、12000 9 陳眉瑄 詐騙集團假冒旋轉拍賣謊稱其當賣家需匯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46分 11995 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5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IKEA家俱臺中店」 12000 10 賴品妤(未提告) 詐騙集團假冒中科飯店謊稱誤設高級會員需匯款解除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7分 19989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瑞陽門市」 20000 11 劉力維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遭盜刷之付款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33分 29989 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38分、3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門市」 20000、10000 12 陳香維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10分 29985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58分、5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 20000、10000 13 王志宏 詐騙集團假冒威瑪科技公司謊稱其遭盜用下單需止付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7分 9989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1日晚間7時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原店」 10000 14 蔡欣霓 詐騙集團假冒誠品書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21日晚間6時59分、7時0分、11分、14分 49997、49997、29997、19997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1日晚間7時15分、15分、1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屯郵局」 60000、6000、29000 15 賴舜平 詐騙集團假冒世界展望會謊稱需解除定期捐款 111年11月21日晚間7時14分、17分、22分 49989、49964、31707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1日晚間7時23分、24分、28分、29分、2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台灣企銀北屯分行」(前2筆)、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北屯分行」(末3筆) 20000x5筆 16 洪永昌(未提告) 詐騙集團假冒城市商旅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21日晚間9時6分 18123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1日晚間9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昌盛店」 18000 17 鍾廣 詐騙集團假冒九樹森林旅店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註:被告李家祥對此名被害人犯罪部分 ,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78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李家祥此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111年11月23日晚間6時8分、26分 46123、9987 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晚間6時43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東寧郵局」 10000 18 廖椿育 詐騙集團假冒緣溪行露營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23日晚間7時39分、40分 49986、49989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晚間7時52分、53分、53分、54分、55分 臺南市○區○○街0號1樓「安泰銀行臺南分行」 20000x4筆、19000 19 彭禧薷 詐騙集團假冒ASIAYO公司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23日晚間8時24分、30分 9015、4507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晚間9時12分、13分、14分 臺南市○區○○路000○0號「7-11便利商店福耀門市」 20000、20000、11000 20 陳慕凌 詐騙集團假冒緣溪行露營區謊稱需解除重覆扣款 111年11月23日晚間9時9分 36993 000-00000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