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柒伍
陸公克、零點柒玖壹公克、零點柒捌肆公克、零點伍參壹公克,
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興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111年度安保字第1175號,毛重共3.9
公克,驗餘淨重共2.86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
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
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
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
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緝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驗
餘淨重分別為0.756公克、0.791公克、0.784公克、0.531公
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紙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5
26號卷第35至4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又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
亦無從析離,亦應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
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