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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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玖公克,含
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林廷遇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0259公克,該署111年度毒
保字第577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
院111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45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
稽(見毒偵卷第7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
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
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與所盛裝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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