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3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2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既未送驗,無以認定含有毒品成分而屬違
禁物,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銷燬。且上開物品雖為被告所有,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
不起訴處分,即不能認為上開物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亦無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之餘地。從而,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