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6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仕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5月5日6時50分許前某
時,在告訴人AB000-H000000(00年生,真實姓名詳代號對照
表)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永利皇宮電
子遊戲場」消費,於同日6時50分許,被告向告訴人表示男
廁內之馬桶故障,告訴人於進入廁所內查看時,詎其竟基於
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告訴人站在馬桶前查看故障情形而不
及抗拒之際,拉下告訴人口罩後欲親吻告訴人嘴部,告訴人
閃開後,其又拉住告訴人之手,並親吻告訴人之臉頰,而以
此方式對告訴人性騷擾得逞,使告訴人感受遭冒犯之情境,
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
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