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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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恒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6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為鄰居,前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3日20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0號5住所客廳,對站立於前址住所大門外之丁○○恫
稱:「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以此加害他人生命、身
體之事恐嚇丁○○,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丁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
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
據能力。經查,本案以下據以認定被告丙○○犯罪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
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且在本院審理時,已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31-133頁),該等證據
之作成或取得均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存在,認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
能力。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
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復按自行透
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定程序,
所取得之書證、物證復無偽、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意見之情
形,則該錄音、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既係憑機械力拍
錄,未經人為操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得視該錄音、錄影
帶為物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勘驗調查,如係
以該錄音譯文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譯文或畫面復
經檢察官或法院勘驗,認與錄音、錄影內容相符,製成勘驗
筆錄附卷時,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如已依同法第165條第1
項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勘驗筆錄亦非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本案錄音錄影係經過剪接云云(見本
院卷第133頁),惟卷附現場錄影檔案及錄音檔案均係以科學
、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屬
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又上開錄音錄影均係告訴
人丁○○及其父親持用行動電話攝錄而得,業經證人即告訴人
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3-124頁),非公
務員違法取得;又被告懷疑影片經過剪接之情形,係指摘該
錄影檔案並未錄得告訴人與被告間全程對話內容,前經證人
即被告配偶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告訴人拿手機、安全帽
在伊住所門口晃來晃去,一直講恐嚇言語,影片不完整,一
開始告訴人係從哪個方向來伊住處門口,是從其住處或電梯
出來,是不是出來以後就盯著、偷窺伊,若告訴人沒有刻意
看,是不是會看到,伊懷疑影片經過剪接,是指該影片沒有
拍到錄影前告訴人當時對話內容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83-85
頁),然依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是伊
父親錄影,錄音是伊所錄得,發生本案事情始而開始攝錄,
可以看到前面有一段沒有錄到,就是因為一開始伊等只是詢
問被告配偶到底在拍什麼,不知道被告後續會有這些動作,
伊父親始而開始錄影,伊始而開始錄音,並不是從頭就開始
攝錄;錄影、錄音並沒有經過剪接,一開始沒有拍到是因為
就拍到那邊,一開始伊父親看狀況不對,始而開始拍,後來
比較沒有在爭執,伊父親就沒有繼續拍攝,錄音是伊繼續放
著沒有關掉;且當時伊與被告都站在門前面對面,因為拍攝
角度原因,拍攝不是很清楚,影片是從頭到尾連續,並沒有
剪接,若被告想針對影片進行檢查都沒問題等語(見本院卷
第123-128頁),證述事出突然,始於本案爭執發生過程中,
持用行動電話錄影及錄音等情甚詳;又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
錄影及錄音檔案,固然僅錄得與本案事實相關之影像及音訊
片段,然該段落之錄影影像及錄音音訊內容始終連續,並無
任何不自然跳動、剪接、畫面空白、中斷或停頓之情形,且
該錄音與錄影檔案所錄得在場之人陳述內容確實相同,並無
被告及辯護人所稱經剪接,甚至後製之情形,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80頁),自難僅以該等錄音
及錄影內容並未錄得本案案發前其餘爭吵片段,遽謂該錄音
及錄影檔案已遭變造、後製而無證據能力,是被告及辯護人
此部分所辯,自屬無據。此項證據資料既與本案犯罪事實具
有自然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應認有證
據能力。
㈡本案下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
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講述
「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當時,伊在住所客廳,並沒有
指名道姓或針對任何人,這句話是伊情緒上語言云云,辯護
人復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是在住處內發洩情緒,沒有指名道
姓,被告講述「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沒有針對任何
人,且雙方也沒有面對面云云。惟查:
㈠被告有於前開時、地,陳稱:「恁爸乎你死(臺語)」等語
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7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當時在場之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丁○○部分: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9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3-2
5、27-29、63-64頁、本院卷第121-130頁;甲○○部分:見本
院卷第80-85頁】,且有職務報告書1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行動電話錄影暨錄音譯文各1份在
卷可稽(見偵卷第15、33-39、41-45頁),復經本院勘驗錄影
及錄音光碟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
第73-80頁),足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
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且恐嚇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
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
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
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
,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
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
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
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
4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及錄音檔案,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
果顯示,告訴人確實有因被告之配偶究否持行動電話對告訴
人及其家屬進行側錄乙事,與被告及其配偶發生口角爭執無
訛,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80頁),
足見雙方已生不快;依勘驗錄影畫面所揭,被告係於告訴人
站立於被告住所門口進行究責之際,大聲表示:「恁爸乎你
死(臺語)」等語,核諸該等文字內容,已明確含有傷害告
訴人生命、身體之意,且由被告出言之時空背影及言語內容
以觀,確係意在對告訴人表示其內心之不滿及憤怒;又被告
是時確有情緒控制不穩乙情,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5頁);參以案發當時除上開爭執外,被
告並未與其他第三人有所爭執,業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案發當時,被告在家並沒有與伊、在家兩個小孩或其
他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情緒控制不穩,不會對伊罵「幹你
娘」、「機掰」、「恁爸乎你死」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85
頁);而被告所為前開恫詞當時,對外僅鎖閉大門,其住所
內外尚可輕易進行口語傳達、溝通,前經本院勘驗屬實,亦
有現場錄影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101頁),
足見被告前開恫詞確有針對性。
⒉衡酌社會常情,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處於相同狀況下,
應能感受被告上開用詞業已摻有情緒性、積極侵害之意思表
達,客觀上已足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顯
屬惡害通知無疑,且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乙情,前經證人即
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時證述:伊當時非常害怕,被告突
然作此陳述動作,伊嚇到,因為父母親還在後面,伊必須保
護其等,伊擔心被告真的會衝出來,伊必須武裝自己,讓自
己看起來不要太害怕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25頁),是被告
上開恐嚇言語,顯已達足生危害於告訴人安全之程度,至為
灼然。又上開言語爭執過程中被告不滿情緒充斥,堪認被告
對其向告訴人所為之言語為惡害通知乙節應有所認識,適堪
認定被告係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上開言語之通知明甚。是被
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未指名道姓,未針對任何人云云置辯
,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
本應和睦相處,前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循以和平對談或
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執,反以言詞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
心生畏懼不安,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又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復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均當庭陳明請從重量刑等語(見
本院卷第138頁),兼衡被告除前於8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
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外,迄今逾28年再無其他犯罪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1-1
2頁),素行尚可,暨其高中畢業學歷、目前已退休,健康狀
況非佳,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業
據被告陳明在卷(詳如本院卷第136頁所示),且有李啟澤診
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0000000吳柏恆.MOV」
㈠錄影時間0時0分0秒許起至0時0分5秒許止
被告:臭機掰。
杜雪萍:你臭機掰。
告訴人:再罵啊。(大吼)
杜雪萍:人家進去電梯,你給人家拍什麼?
告訴人:我都錄下來了。
㈡錄影時間0時0分6秒起至0時0分11秒許止
(杜雪萍站在告訴人住所不鏽鋼造型非實面大門內,鏡頭朝向被
告住所拍攝,告訴人站立於被告住所大門外,被告住所大門亦為
不鏽鋼造型非實面設計,被告站於前開住所門前與告訴人對話)
被告:好,錄錄錄,你儘管錄,幹你娘臭機掰。
杜雪萍:你臭機掰,你、你女人、你不夠嗎?
㈢錄影時間0時0分12秒起至0時0分38秒止
(杜雪萍開啟告訴人住所不鏽鋼大門,站在門口處,告訴人走回
其住所大門外,對杜雪萍小聲陳稱:不要管等語,再度返回被告
家前開住所大門門口站立)
杜雪萍:欸,你給他不夠嗎,為什麼他打開嘴巴就一直臭機掰、
臭機掰?
吳太太:你在我門口叫囂喔,你現在是在我門口叫囂喔,你要搞
清楚喔。
告訴人:是你在叫囂喔。
杜雪萍:你先叫囂,什麼叫你門口叫囂?
告訴人:什麼叫在你門口叫囂?
吳太太:…
杜雪萍:你要找什麼事,你出來說,一直宅在家裡面挑釁。
…
吳太太:我在家裡面…
杜雪萍:你有膽子你出來,你為什麼一直在家裡面挑釁,很多次
了。(杜雪萍將告訴人住所大門關上)
㈣錄影時間0時0分39秒許起至0時1分4秒許止
被告:幹你娘機掰,恁爸給你死。
杜雪萍:你敢、你敢?
告訴人:怕你喔。(告訴人頭部靠近被告住所大門前,朝內大喊
)
杜雪萍:怕喔,你敢?
被告:你把他拍起來,現在把他拍起來。
杜雪萍:你敢?下去樓下,哥哥叫他下去樓下,你敢?下去樓下
。
吳太太:在吼,在低吼,在吼來吼去。
告訴人:誰先的?
杜雪萍:你叫他下去樓下,整天別人在電梯裡面,一直拍別人,
是在拍三小?給我拍了好幾次了。
㈤錄影時間0時1分5秒許起至0時1分40秒許止
(杜雪萍再度開啟告訴人住所大門)
杜雪萍:給我拍好幾次了,我都不想說,警察來還不承認,說沒
有(此時鏡頭朝告訴人住所內拍攝),警察來還不承認
,還
說沒有?自己做錯事,被別人告,然後難受,整天一直
要找事情耶。
告訴人:站在那邊也在那邊拿一支手機拍拍拍,不知道在拍什麼
?
(杜雪萍將告訴人住所大門關上)
杜雪萍:整天一直拍我,我都不想說了。
㈥錄影時間0時1分41秒許起至0時3分2秒止
(鏡頭繼續朝被告住所方向拍攝)
被告:進來啊。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進去?
被告:影片都在,沒關係,幹你老,臭機掰。
杜雪萍:整天一直臭機掰、臭機掰。
(告訴人回頭向杜雪萍比一個「噓」手勢)
吳太太:在我門口叫囂,還在那邊侵門踏戶,還在那裡邊…
杜雪萍:侵名打戶。
告訴人:是誰先沒有經過別人同意然後拍?啊我問你,你在拍什
麼,啊你在大聲什麼,我好好問你你在拍什麼?啊你在
搞什麼意思?
杜雪萍:人家問你在拍什麼,你在大聲什麼,你連一個小孩子都
不放過。
(此時杜雪萍開啟告訴人住所大門,告訴人走向杜雪萍並朝杜雪
萍陳稱:不要吵…等語)
杜雪萍:你們老了,做一個大人連一個小孩都不放過,惦惦不想
說,…給別人挑釁啦。
(杜雪萍身旁不詳男子出聲要求杜雪萍安靜不要講話)
告訴人:是誰莫名其妙,搞清楚一點好不好?
杜雪萍:整天放火喊救火。
告訴人:連等電梯都不安穩捏。
杜雪萍:每天放火再叫救火,我等電梯我惹到你哪裡了嗎,電梯
、我沒辦法等電梯嗎?不是啊,他整天人家在等電梯,
他就在那裡挑釁啦。
杜雪萍:不怕死,有膽就出來。
(告訴人轉身面向杜雪萍)
告訴人:不要講這種話,你是白癡嗎?
㈦錄影時間0時3分3秒許起至0時4分2秒許止
被告:侵門踏戶,幹你娘機掰。
告訴人:好啦。
被告:侵門踏戶,你都不懂。
告訴人:好啦。
吳太太:我在家裡,你怎麼知道我在幹嘛?我在家裡我在幹嘛,
你怎麼知道?
告訴人:我怎麼知道?我眼睛沒有瞎耶,大姊。
吳太太:你看我家幹嘛?
告訴人:ㄟ我走進去,我就直直地看著前面也有問題?
吳太太:你看我家…
被告:這個番仔,不用理他。
告訴人:我直直地打開…
吳太太:你去報警、你去報警。
告訴人:你有問題,你去報警啊。
杜雪萍:你報警來啊。
吳太太:你是在我家門口吼,你在我家門口吼。
告訴人:你先叫我的捏。
吳太太:誰叫你啊?
告訴人:你先叫我的捏。
吳太太:誰叫你啊?
告訴人:我問你再拍什麼?你就開始出來罵,你在罵什麼意思?
吳太太:你沒有看著我,誰知道我在拍什麼,你在我門口問我拍
什麼?我拿…
杜雪萍:你每次都在門…
告訴人:你的手機對著我。
(告訴人站在被告住所門口,朝內大吼)
吳太太:誰對著你?
杜雪萍:你每次都在門,都在家裡面拍人的,你拍我幾次了你說
,你拍我幾次你自己說。
被告:瘋子…
告訴人:不承認啦,做錯都不承認啦。
杜雪萍:你也有家庭要養啦,我也有家庭要養啦 。
被告:幹你娘,恁爸跟你們這種瘋子…
告訴人:什麼啦什麼啦,說什麼啦…
二、「IMG-0489.MOV」
(杜雪萍站在告訴人住所內,朝大門門口處拍攝)
杜雪萍:你出來,你出來。
吳太太:…報警,…,嗆…
被告:幹你娘機掰,跟這種瘋子喔。
杜雪萍: 你才是瘋子勒,整天機掰機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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