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5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宇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
物均沒收;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更正為「如附表
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載為「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等文字之誤,參以原判決㈠至㈢已敘明附表編號1 、2 、3 之物應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4 之物應沒收,上開原判決主文欄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