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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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傑
涂瀚元
周尚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中論罪科刑㈥第11及12
行,關於諭知被告邱冠傑、涂瀚元、周尚謙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之時間,所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
、6個月、1年內」。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邱冠傑、涂瀚元、周
尚謙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時間,主文欄已分別記載為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6個月、1年內,犯罪事實及理由
欄中論罪科刑㈥第11及12行所為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均
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6個月、1年內」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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