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6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祺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祺瑤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祺瑤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
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
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
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
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
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
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3、編號5、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編號6至編號8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
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
,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簽名並蓋印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1份附卷可查,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
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
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之意見,依比例
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
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賴祺瑤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31日至109年2月1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3月30日至109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8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3日至109年6月14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8月14日至109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47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4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3月29日 111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4月27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5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97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判3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11月9日 ②109年11月13日至109年11月16日 109年10月29日 ①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1月2日 ③109年11月23日至109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1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日 ①109年8月14日至109年10月8日 ②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0日 ③109年10月29日 000年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1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18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9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9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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