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8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俊宇
具 保 人 劉思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
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思妤因受刑人蕭俊宇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
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然受刑人仍
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
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
知與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
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且受刑人迄今
並未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自無不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而具保人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受
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均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
表在卷可查,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
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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