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9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佳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512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3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佳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佳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
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
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
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
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
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
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
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蘇佳貞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衡酌受刑人所犯
各罪均為洗錢防制法,然犯罪情節仍有不同,故依受刑人所
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
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
,暨受刑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表示意見,而為整體評價
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蘇佳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4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30、219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30、219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2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3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3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4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30、21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4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3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23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23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7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23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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