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9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
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
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
5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
,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
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
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其入獄
服刑期間深感悔悟,望法院能體諒受刑人家中尚有高齡75歲
祖母,且行動不便無人照顧,能讓受刑人早日返家陪伴祖母
及年幼弟弟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12月29日中院平
刑捷112聲3923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
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0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1月16至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4日至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毒偵字第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122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9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8月27日 110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99號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1875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4 5 (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8日至109年12月26日 109年11月19至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95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193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112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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