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自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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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即陳祈心
自訴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簡綝慧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賴奕霖律師
洪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簡綝慧原為自訴人紓心禪皇家美容工
作室即陳祈心員工,因被告有意自行開業,遂與自訴人商談
加盟開設分店合作事宜,並於民國000年00月間選定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為被告所開設之妍悅美容工作室現址。期間
,均係由自訴人為被告處理妍悅美容工作室相關事務。㈠就
妍悅美容工作室之室內裝潢隔間設計均為自訴人與傑生建築
室內裝修設計公司(下稱傑生建築公司)之建築師共同討論
後,由傑生建築公司依據自訴人提出之修改內容,繪製室內
裝潢設計圖,是該室內裝潢設計圖為自訴人與傑生建築公司
之共同著作,被告明知其因與自訴人於000年0月間因加盟協
商破局,而未經自訴人及該室內裝潢設計圖之共同著作人同
意,竟基於重製他人建築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而仍依該室內
裝潢設計圖之圖面施作裝修妍悅美容工作室,顯然侵害自訴
人之建築著作財產權;㈡又被告因前為自訴人員工,知悉紓
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之內部物品配置、牆壁顏色及室內裝潢
風格,明知此為自訴人為營造按摩室氛圍所為整體之規劃著
作,自訴人為該室內裝潢配置之著作權人,竟未經自訴人同
意,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仿造自訴人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
之室內裝潢配置,而侵害自訴人之建築著作財產權。因認被
告均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未經告
訴」者,乃指未經合法告訴之意,是若非告訴權人,誤其有
告訴權而提出「告訴」,其告訴仍不合法,若別無告訴權人
為合法告訴之提出,則法院仍應以該案件未經告訴為由,依
上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是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有
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者,自有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
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7條1項定有明文。另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第1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自訴事實一、㈠部分
1.查室內裝潢設計圖為被告委託傑生建築公司為妍悅美容工作
室所設計、製作,並為被告給付設計款,此為證人即傑生建
築公司設計師林昌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設計公司經手設計
案件,端視簽約人、付款人為何人,在合約上就會載明著作
權歸屬人,只是因為伊會需要放作品,所以會要求保有著作
人格權,提供的合約都是公定版制式合約。而本件之室內裝
潢設計圖係伊與被告簽立,也是被告付款的,約定內容就是
伊等負責提供設計圖面完成後交付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5頁至第18頁、第47頁),並有「紓心禪按摩店」建築物/
室內外裝修設計合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5頁至第
32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是該室內裝潢設計圖既為被告委託傑生建築公司所繪製,雙
方並約定該室內裝潢設計圖於繪製完成後由被告取得著作財
產權,則被告自為該室內裝潢設計圖之著作權人,據此按圖
施做,自無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自訴代理人
雖以該契約僅記載「甲方委託乙方製作的項目製作人為乙方
,著作相關所有使用權歸屬甲方所有。」之文字,爭執「使
用權」並非著作權法之用語,而合約中並未確實記載「著作
財產權」等文字(見本院卷二第17頁)。然傑生建築公司乃
「設計公司」而非「法律事務所」,其合約用語未能與著作
權法完全一致,顯難認有何特異之處,且合約文字解釋本應
回歸契約簽訂雙方真意,參諸該契約條款全文「甲方委託乙
方製作的項目製作人為乙方,著作相關所有使用權歸屬甲方
所有。乙方亦保有人格著作權(顯名權)及拓展業務時展示
之權利」等文字觀之,可知乙方所保留者乃該著作之「著作
人格權」部分,前開所指「著作所有使用權」所指即為「著
作財產權」,解釋上毫無疑義。自訴代理人以此方式指謫該
契約之約定條款約定不明確,顯有刻意斷章取義之嫌。是該
室內裝潢設計圖之製作權人既為被告本人,自訴人當無從對
於「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提起本件自訴或告訴,告訴自屬於
法未合。
3.又自訴代理人雖以該室內裝潢設計圖均為自訴人與傑生建築
公司共同討論後,傑生建築公司依據自訴人意見修改室內裝
潢設計圖而完成,是自訴人為該室內裝潢設計圖之共同著作
人,並提出自訴人與傑生建築公司之對話紀錄為憑,然參以
建築設計本即應合於使用者之需求,是於規劃設計時本需使
用者提供其使用需求,證人即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
商業與住家之設計本來就差很多,且美容工作室與其他商業
設計也不同,因為美容工作室每間均需要有音響設備,並強
調隱私感,須要多花錢做包廂隔間,包廂隔間的長寬大小也
要有一定比例,對於美容師傅才會方便,此外因為美容工作
室儀器需要移動,因此插座一定要設計在地板上,避免絆倒
客人或師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1頁至第202頁),是過程
中自訴人因與被告之合作關係,協助參與其中負責提供意見
,修改室內裝潢設計圖,實際上均係為合於其等美容工作室
之需求,單憑此主張自訴人為該室內裝潢設計圖之共同著作
人,顯屬無稽。
4.遑論,縱認自訴人為該室內裝潢設計圖之共同著作權人,然
參以被告委託之裝潢工班依據傑生建築公司所繪製之室內裝
潢設計圖,於109年12年間進入妍悅美容工作室進行裝修工
程時,自訴人亦有在現場監工,並確認工班有無依照室內裝
潢設計圖施工,此參證人即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室內
裝潢設計圖會直接放樣在現場,伊會確認是否有照放樣結果
施工,伊在109年12月至110年1月底雙方合作破局前,都有
到現場監工,如果有未按圖施做部分,伊會告知被告,並在
現場直接跟工班要求要按圖面施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08
頁、第210頁至第211頁),顯見自訴人於000年00月間即已
明知被告委請工班依據傑生建築公司所繪製之室內裝潢設計
圖施工,然遲至112年1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侵害著作財
產權告訴,亦已遠逾告訴期間,所為告訴亦屬於法有違。
5.是本件自訴人就被告依據傑生建築公司所繪製之室內裝潢設
計圖而裝修妍悅美容工作室,提起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告訴,
顯屬告訴不合法。
㈡、自訴事實一、㈡部分
1.查被告前為自訴人員工,知悉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之內部
物品配置、牆壁顏色及室內裝潢風格,而在其所開設之妍悅
美容工作室內塗抹相近顏色之油漆,並使用相類色調之毛巾
、擺設等情,業為被告所自陳(見本院卷一第367頁),並
有自訴人提出之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與妍悅美容工作室照
片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1頁、第141頁至第144頁),此部分
事實先可認定。
2.惟細察自訴人提出之照片為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9日已張貼
在部落格上,相類照片亦於000年0月間即已張貼在被告妍悅
美容工作室之google商家照片,有相關網路資料擷圖照片可
參(見本院卷三第293頁至第312頁),輔以證人即自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大概000年0月間有在google商家上查詢到
被告妍悅美容工作室,因為工作需求,所以平均每個月都會
去網路上搜尋其他按摩店、自訴狀提供的照片是很早就印下
來了,當時看到就覺得有點怪,所以就擷圖下來等語(見本
院卷三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6頁),自訴人雖僅表示該
照片很早就擷圖,並未具體陳明實際擷取時間,然依自訴人
前揭所陳其搜尋習慣,可知自訴人至遲應已於上揭照片張貼
後1月之000年00月間即已見聞該照片,是自訴人直至112年1
月18日始提起本件告訴,顯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又證人
即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固證述:伊係於提告後再進行搜尋而
取得其他內部裝潢照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8頁),然自
訴人既可僅憑自訴狀所擷取之照片即認定被告有本件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事實,並提起本件自訴,可知自訴人所見聞該照
片之際,即已足認定被告之犯罪嫌疑,而仍遲至112年1月18
日始提起本件自訴,亦屬於法未合。
3.而自訴代理人提出之自訴人搜尋紀錄光碟檔案,主張自訴人
係於111年10月1日始知悉被告妍悅美容工作室內部裝潢,惟
其提出影音檔案之照片資料亦與本件自訴狀及刑事準備(一
)狀照片不符(見本院卷三第313頁),自不影響本件自訴
人業已早於000年00月間即已見聞自訴狀所示照片之認定。
況觀諸被告於113年1月15日本院審理時供稱:自訴人店內的
客人在伊妍悅美容工作室開幕後,也都有過來消費,當時客
人還說是自訴人那邊的客人,所以自訴人不可能不知道伊店
美容工作室開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1頁至第222頁),自
訴人聽聞即覆以:伊不曾介紹他人至被告美容工作室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222頁),惟此核與自訴代理人112年8月31日
刑事陳述意見狀所載「自訴人友人表示,其於112年8月13日
至現場時」等內容(見本院卷三第61頁),表示自訴人有委
請友人至被告妍悅美容工作室查看之情節顯然矛盾,可知自
訴人對於其業已知悉被告妍悅美容工作室於000年0月間即已
開幕、且內部裝潢風格與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相類等情有
所認識,更可見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顯有避重就輕之嫌,所
陳上情難為可採。
4.從而,自訴人自訴此部分既屬告訴乃論案件,而自訴人就此
部分提起自訴期間顯已逾越6個月之告訴期間,當認此部分
自訴犯罪事實未經合法告訴。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於112年1月18日所自訴之上揭被告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犯行,均為告訴乃論
之罪,然自訴人既有前揭非屬告訴權人、逾越告訴期間等告
訴不合法事由,爰依前揭說明,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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