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斯扶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斯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
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斯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
於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被告業於同年
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
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發函
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
。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
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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