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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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融
即具保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191號
、第3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尚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尚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林尚融繳納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
在卷可稽。又被告(具保證人身分)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
、拘提而未到案開庭等事實,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函檢附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揆
諸上開規定,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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