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THI THU TRANG(越南籍,中文名:武氏秋莊)
(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THI THU TRANG(武氏秋莊)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VU THI THU TRANG(中文名:武氏秋莊)因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2
年11月14日訊問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被告涉犯上開
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及逃避刑事責任之高度可能性,參
以被告為外籍人士,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
僅坦承部分犯行,且所述與共同被告廖文彬等人之陳述未盡
相符,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足
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
要,於112年11月14日諭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三、茲本院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2月1日訊問被告,並
聽取其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本案所涉上開罪名之犯罪
嫌疑確屬重大,且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法
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
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
人性,倘被告前揭被訴罪名成立,即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
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為逃逸外籍
移工,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
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
亡之虞。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罪危害社會治安甚大,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審酌其所涉犯
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審判權、刑罰權遂行之公
益考量,與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
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另本案雖於
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
、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
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
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被告仍有羈
押之原因,且經本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
自113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被告與共同被告既
均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刑行,並已言詞辯論終結,應
認已無串證、滅證或勾串共犯之可能,而免予禁止接見通信
。
四、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稱:被告已經全部認罪,先前於偵查中都
有配合開庭,並無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被告很思念
家人,農曆年將近,希望給予被告交保的機會等語。惟查,
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被告之辯護人所提及之家庭因素等事由
,非法定審酌被告是否繼續羈押或具保參考之事項,亦難以
被告之辯護人所陳其家庭狀況,據以推認被告即無逃匿而規
避刑事審判、執行之虞。此外,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各款所列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之
辯護人所言尚無可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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